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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科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3

神通科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2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 年 12 月 22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5.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4.62 元/股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通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2 月 22 日为预留授予日。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任何异议的反馈。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 年 12 月 22 日;

  2、预留授予数量:45.00 万股。

  3、授予人数:40 人。

  4、预留授予价格:4.6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由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
 授予,因此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 购。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由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因此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净利润目标值(Am)    营业收入目标值(B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9,600万元              15.86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10,900万元              17.93亿元

    注:1、“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2、“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并且在本次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实施可转债等事项的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不计入业绩考核指标的核算。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100%                  X1=100%

 各年度实际净利润相对      95%≤A<100%                X1=95%

  于目标值Am的比例        90%≤A<95%                  X1=90%

        (A)

                              A<90%                    X1=0

                              B≧100%                  X2=100%

 各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相      95%≤B<100%                X2=95%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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