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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22 沪市 起帆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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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22:起帆电缆2020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9

605222:起帆电缆2020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0-031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1/5        -              2021/1/6        2021/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11 月 13 日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58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0,072,5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1/5        -              2021/1/6        2021/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即周桂华、周桂幸、周供华、何德康、赵杨勇。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2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25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2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7217999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 238 号
联系邮箱:qifancable@188.com
特此公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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