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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线缆:华通线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暂缓授予部分)

公告日期:2023-07-04

华通线缆:华通线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暂缓授予部分)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057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暂缓授予部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部分
    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日:2023年7月3日

    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数量:10.0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19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

  2、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

  5、2023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截至本次授予日,激励对象程伟、胡德勇先生限购期已满,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7月3日。

  (二)本次授予数量:10.00万股。

  (三)本次授予人数:2人。

  (四)授予价格:4.19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特别授予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非特别授予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特别授予部分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非特别授予部分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非特别授予  占本次授予权  占授予时股本

                                  部分(股)  益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1      程伟  董事,副总经理    50,000        50.00%        0.01%

    2    胡德勇  董事,副总经理    50,000        50.00%        0.01%

              合计                100,000      100.00%        0.0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八)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特别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限制性股票    (1)以 2019-2021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32.0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02%。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限制性股票    (1)以 2019-2021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2、2023 年两年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 34.5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3 年两年净利润累计值的
                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 19.08%。

    说明:(1)上述业绩基数中“营业收入”、“净利润”以 2019-2021 年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2021 年年
报披露的“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据为准。

    (2)上述 2022 年、2023 年“净利润”以“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
需要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3)2022、2023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2022年营业收入+2023年营业收入)/2;2022、2023年两年净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2022年净利润+2023年净利润)/2。

    (2)本激励计划非特别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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