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修订稿)
2023年4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5
第三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 通知 ...... 42
第二节 公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 48
第十三章 附则 ...... 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20074017492XD。
第三条 公司于2021 年 1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600 万股,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EBEI HUATONG WIRES & CABLES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 111号公司
经营场所:唐山市丰南区运河东路 8 号
邮政编码:063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144.209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壮我华通、惠我员工、产业报国、百年业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
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并以河北华通线缆集团
有限公司净资产值作为出资,折合为公司股本 29,455.21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净资产余额部分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认购股份 实缴资本
发起人名称 (万股) (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张文勇 10,129.21 10,129.21 34.39%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张文东 8,287.54 8,287.54 28.14%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青岛金石灏汭
投资有限公司 4,287.03 4,287.03 14.55%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唐山市汇润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部 2,309.61 2,309.61 7.84%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张书军 1,153.25 1,153.25 3.92%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宋宝明 875.00 875.00 2.97%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张宝龙 620.00 620.00 2.10%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唐山市众润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部 523.57 523.57 1.78%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王俊海 350.00 350.00 1.19%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李志虎 350.00 350.00 1.19%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赵文明 150.00 150.00 0.51%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程伟 135.00 135.00 0.46%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胡德勇 130.00 130.00 0.44%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刘海波 130.00 130.00 0.44%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张作林 25.00 25.00 0.08% 2015年8月30日 净资产折股
合计 29,455.21 29,455.21 100.00% - -
公司发起人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数按各方所占股份总额的比例乘以总股本数计算并取整,各方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数以上述数值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144.2098 万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上市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