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2-08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
2、2022 年 8 月 31 日至 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9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本次授予的权益,故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由 107 人调整为 99 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87.8049 万股调整为 476.5854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
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