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1-009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通线缆”)
于2021年6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人民币7,5047,31.64元。该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
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2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5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132,692.39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327,667,307.61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ZB10554号)。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
订)》等相关文件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已累计投入
项目总投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金额(万 募集资金金
额(万元)
元) 额(万元)
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
专用配电电缆、海路油气工
1
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
智能管缆项目
30,167.80 23,704.60 0
1.1 新型铝合金复合电缆
1.2 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
1.3 油井开采潜油泵电缆
1.4 油气开采连续管及智能管缆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169.70 4.062.13 0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5,000.00
合计 40,337.50 32,766.73 5,000.00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据此已使用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全部转入公司的一般存款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会议批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含 10,000 万元)人民币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由上,截至 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实际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5,000 万元,
募集资金余额为 27,766.73 万元,其中 10,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6,132,692.39元(不含税),截止2021年5月31日,其中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金额为人民币7,504,731.64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7,504,731.64元(不含税)。具体支付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序号 费用名称
(不含税) (不含税)
1 保荐费 3,000,000.00 3,000,000.00
2 审计费 3,600,000.00 3,600,000.00
3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904,731.64 904,731.64
合计 7,504,731.64 7,504,731.64
四、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6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
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且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相关决策依据及程序亦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206号,认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5月31日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中的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通线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部分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
议;
(三)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五)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核查意见。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