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5196 沪市 华通线缆


首页 公告 605196:华通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二级筛选:

605196:华通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04-16

605196:华通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ebei Huatong Wires and Cables Group Co., Ltd.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 1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即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颁布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上述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股东程伟、胡德勇及间接股东罗效愚、担任监事的间接股东马洪锐、孙启发、刘艳平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即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即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
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由公司在减持前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本人通过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颁布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上述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持股 5%以上股东唐山汇润,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刘宽清、张会志、宁波泽链通、宁波泽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即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四)股东广州隆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即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为准)距本次上市申报之日不满 6 个月,所持股份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上述两项股份锁定承诺以股份解锁日期较晚者为准。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五)股东唐山朗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六)股东青岛金石、林超、银泰嘉铭、唐山厚润、国华腾智、河北中创、苏州聚坤、河北红土、石家庄红土、唐山红土、尹美娟、添赢中和、誉美二期、弘美中和、远润企业、李红宙、银河粤科、唐山众润、中泰富力、翁蕾、杭州城和、温氏壹号、温氏投资、齐创共享、李志虎、博汇运通、杨永新、上海弦瑟、姜鹏、张宝仲、宋宝明、中投汇富、唐山嘉润、赵文明、吴青芬、钱涛、刘海波、张作林、薛超、李凤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即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况。

  当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可终止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当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按如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上述优先顺序位相关主体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