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89 证券简称:富春染织 公告编号:2023-042
转债代码:111005 转债简称:富春转债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7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20 股
相关日期
除权(息)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3/5/22 - 2023/5/23 2023/5/23 2023/5/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2.7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公司不送红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4,800,051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
现金红利33,696,013.77元(含税),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合计24,960,0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预计增加至 149,760,061 股。公司不送红股。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总额。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富春转债”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进入转股期。截
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收盘后,因“富春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24,801,960
股。因“富春转债”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
公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 2023 年 5 月 12 日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4,801,96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20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3,696,529.20 元(含税),转增 24,960,392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49,762,352 股。
三、 相关日期
除权(息)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3/5/22 - 2023/5/23 2023/5/23 2023/5/23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何培富、何璧颖、何壁宇、芜湖富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勤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之规定计算纳税,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243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3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27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 83,200,000 16,640,000 99,840,000
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 41,601,960 8,320,392 49,922,352
股)
1、 A 股 41,601,960 8,320,392 49,922,352
三、股份总数 124,801,960 24,960,392 149,762,352
七、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53-5710228
特此公告。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