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89 证券简称:富春染织 公告编号:2022-059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7 月 5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该条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三)项、第(五)项、第(六)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分之二以上同意。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会议决议。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三)项、第(五)项、第(六)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者注销。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转让或者注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提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股权性质的证券。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担连带责任。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持股计划;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