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General Healthy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人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299 号 1 幢 104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3,400.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数量占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发行股份,原股东所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不在本次发行中进行发售。
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下简称“《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规定》”),相关主体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建伟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建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
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规定》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冬承诺
实际控制人孙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规定》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1、公司股东荐趋投资承诺
荐趋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2、公司股东翰宇药业、平盛安康、华盖信诚、重庆渤溢承诺
翰宇药业、平盛安康、华盖信诚、重庆渤溢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宁波海德拉承诺
宁波海德拉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2,121,580 股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1,020,000 股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唐莉承诺
唐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程刚、邱泓、赵凌、罗建峰、龚卫勇和张君华承诺
程刚、邱泓、赵凌、罗建峰、龚卫勇和张君华承诺: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规定》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相关主体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说明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建伟及其控制的荐趋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戴建伟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每年减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