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Quechen Silicon Chemical Co., Ltd.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青河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开发行股数: 48,720,375 股
拟发行新股数量 48,720,375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4.38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11 月 25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14,018,000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威国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华威国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 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华威国际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华威国际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二)实际控制人阙伟东、陈小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三)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之子阙成桐(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今、林晓东、徐凤兰、徐洪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 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2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11 月 24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720,37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1.77%。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等一般用途。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威国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华威国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华威国际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华威国际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二)实际控制人阙伟东、陈小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之子阙成桐(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今、林晓东、徐凤兰、徐洪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2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除控股股东华威国际外,公司不存在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四、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7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