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80 证券简称:华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议案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公司拟就《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做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
董事人数的 2/3 时; 董事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 时;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要社会关系;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
偶的兄弟姐妹等);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 配偶、父母、子女;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系亲属;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人任职的人员;
等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得担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七)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人员;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员。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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