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79 证券简称:一鸣食品 公告编号:2022-013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
况如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
关监管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序 原版章程 修改后章程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股〔2005〕56 号《关于同意发起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股〔2005〕56 号《关于同意发起
设立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温州 设立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温州
一鸣食品有限公司(注:于 2009 年 9 月更名为“浙江 一鸣食品有限公司(注:于 2009 年 9 月更名为“浙江
明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春投资”)、李美 明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春投资”,于 2021
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 年 7 月更名为“浙江明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明春集团”)、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共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913303007793989040,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变更公司类 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1 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第二条 公司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3007793989040,于 2021 年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浙江省人民政 3 月 5 日变更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府浙政股〔2005〕56 号《关于同意发起设立浙江一鸣食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温州一鸣食品有限公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股〔2005〕56 号《关于同意发起
司(注:于 2009 年 9 月更名为“浙江明春投资有限公 设立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温州
司”,以下简称“明春投资”,于 2021 年 7 月更名为 一鸣食品有限公司(注:于 2009 年 9 月更名为“浙江
“浙江明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春集团”)、 明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春投资”,于 2021
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 年 7 月更名为“浙江明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 春集团”)、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共同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
为 913303007793989040。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3007793989040,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变更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2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 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水果、蔬菜、家 玩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印刷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
用电器、厨房用具、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日用杂货、 工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3 其他日用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下设分支机构经营;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
餐饮服务、食品连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印刷;特定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
公司发起人出资数额、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 公司发起人出资数额、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
例如下: 例如下:
持股 持股
发起人姓 出资数额 认购股份 出资 发起人姓 出资数额 认购股份 出资
比例 比例
名或名称 (万元) 数(万股) 方式 名或名称 (万元) 数(万股) 方式
(%) (%)
4 明春投资 1,530 1,530 货币 51 明春集团 1,530 1,530 货币 51
李美香 720 720 货币 24 李美香 720 720 货币 24
朱立科 300 300 货币 10 朱立科 300 300 货币 10
朱立群 300 300 货币 10 朱立群 300 300 货币 10
李红艳 150 150 货币 5 李红艳 150 150 货币 5
合 计 3,000 3,000 — 100 合 计 3,000 3,000 — 1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在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5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母、子女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