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9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4-042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
募投项目暨签署《<专项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哈密洪通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哈密能源”)。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方便管理,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30,000 万元向哈密能源提供有
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公司与哈密能源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签署了《专项借款
合同》(简称“专项借款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专项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自 2024 年9 月 1 日起,公司按照《专项借款合同》向全资子公司哈密能源提供的募集资金借款余额及滚动使用新增的募集资金借款不再计收利息。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哈密能源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新疆洪通
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0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8,8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8,821,698.11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已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全部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出具了“大
信验字〔2020〕第 4-00035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2020 年 10月 26 日,公司及保荐人西部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方便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经 2020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意,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子公司哈密能源、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作为公司
的共同方和保荐人西部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专人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规模 调整后拟使用募
集资金规模
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 77,999.46 73,065.67 70,025.67
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之设计产能为 100×104立方米/天的液化天然气工厂、二道湖应急调峰储配总站已建成并于 2023 年 9 月正式投产;该项目所余门站、管道等工程根据市场发展状况逐步实施。
三、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相关情况
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哈密能源。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方便管理,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与哈密能源签署了《专项借款
合同》约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30,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哈密能源提供有
息借款以实施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哈密能源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 3 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采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利息,借款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
经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公司按照《专项借款合同》向全资子公司哈密能源提供的
募集资金借款余额及滚动使用新增的募集资金借款不再计收利息。同日,公司与哈密能源签署了《<专项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原合同“三、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年利率采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利息。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结息日为每季末 20 日。”变更为“三、借款利息 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甲方
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募集资金借款(含按照原合同提供的借款余额及滚动使用新增的募集资金借款)不计收利息。”
2、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哈密洪通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 年 10 月 25 日
注册地址 新疆哈密市第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201MA784KD22F
法定代表人 马伟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
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
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
气站经营;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家居用品
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日用
口罩(非医用)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商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文具
用品零售;轮胎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鞋帽零售;
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
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2024 年 1-6 月/2024 年 6 月 2023 年度/2023 年 12
项目
30 日 月 31 日
最近一期的主要 总资产 42,622.00 42,733.71
财务数据(单位: 净资产 3,183.20 -325.66
万元) 营业收入 40,000.20 17,378.30
净利润 3,289.02 -708.95
审计情况 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述财务数据业经审计
五、本次借款条件变化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专项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自 2024 年9 月 1 日起,公司按照《专项借款合同》向全资子公司哈密能源提供的募集资金借款余额及滚动使用新增的募集资金借款不再计收利息。
七、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