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3-015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 12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
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 年 12 月 19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6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91 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624 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36 人
最近一年(2021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0,339 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83,688 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48,285 万元
上年度(2021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36 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2)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 11,061 万元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6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0,000 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
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5 次,未受到过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16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
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5 次、自律监管措施 2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成为注 开始从事 开始在本所 开始为本公 近三年签署及复核
姓名 角色 册会计 上市公司 执业时间 司提供审计 过上市公司审计报
师时间 审计时间 服务时间 告家数
杨建平 项目合伙人 1998 年 1996 年 2000年9月 2022 年 近三年签署过 2 家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胡晓辰 签字注册会计师 2020 年 2011 年 2020年4月 2023 年 近三年签署过 2 家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周磊 质量控制复核人 2007 年 2003 年 2015年8月 2022 年 近三年签署过 2 家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就2023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收费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其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其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对公司的审计客观、公正。公司续聘其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
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其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是充分、恰当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