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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67 沪市 利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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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67: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8

605167: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1-016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9/14        -              2021/9/15        2021/9/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8 月 30 日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49,07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0,295,84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9/14        -              2021/9/15        2021/9/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 他股东的红利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 振石集团(香 港)和石复合材料有限 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沈斌强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2 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 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0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0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 率计算的应纳 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89592521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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