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1-009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6 号)核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2,268,882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8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4,338.13888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5,818.74115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519.397732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6225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请参见
2021 年 7 月 2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
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累计投资额如下:
序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使用额 已累计投资额
项目名称
号 (万元) (万元) (万元)
模块制造及管
1 25,959.90 16,000.000000 10,220.58
道预制件项目
专用模块生产
2 16,377.78 7,519.397732 16.00
线技改项目
3 佘山基地项目 35,406.00 20,000.000000 13,475.53
4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5,000.000000 -
合计 92,743.68 48,519.397732 23,712.11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或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