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 83 名拟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在知悉本
激励计划事项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额度,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3 人调整为80人。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一致同意
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18 日为授予日,以 6.9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0名激励对象授予 25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柏建民 马芳芳 何尉宁
2023年 5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