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33 证券简称:嵘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6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24,900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34%。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3 月 26 日至 2022 年 4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 1 名不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七)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不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为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登记日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至 2023 年 6
月 13 日,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第四条“额外限售期”的相关规定,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将在上述各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具体以实际办理的解除限售时间为准。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条件。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一前述情形,满足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首次授予部分)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次授予第一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30%或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7% 1,545,299,429.24
注: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元,相比公司 2021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32.87%。公司已达
到本次业绩考核目
标。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首次授予中 86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 名激励对象2022年
行打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 度考评结果为“优
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秀”,达到 100%的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 解除限售要求。
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 4 名激励对象因个
售的比例: 人原因已离职,不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不合格 符 合 解 除 限 售 条
个人层面系数 100% 70% 0 件。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本次未能解除限售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 的限制性股票将由
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公 司 进 行 回 购 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1、本次符合解除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6 人;
2、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24,900 股,约占目前
公司总股本 186,163,816 股的 0.34%。具体如下: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 本次解锁数量占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股票数量(股) 已获授予限制性
股票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2,083,000 624,900 30%
术)人员(86 人)
合计 2,083,000 624,900 30%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可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