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 2023 年 4 月 10
日为预留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3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