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5133 沪市 嵘泰股份


首页 公告 605133:嵘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605133:嵘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2-23

605133:嵘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嵘泰股份                                    股票代码: 605133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Rongtai Industry Co., Ltd

            (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乐和路 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号楼 24层)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夏诚亮先生、朱迎晖女士及其子朱华夏承诺:

  ①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润诚、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珠海德胜、公司股东澳门润成、公司股东扬州嘉杰承诺:

  ①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通过公司股东扬州嘉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伟中、吉爱根、朱华夏、陈双奎承诺:

  ①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4、实际控制人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朱迎昕(朱迎晖之姊妹)、喻聪莹(朱华夏配偶)、韩健(朱迎昕配偶)承诺:

  ①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珠海润诚、实际控制人夏诚亮、朱迎晖夫妇及其子朱华夏增持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i.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
        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
        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
        案。

      ii.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
        币 300 万元。

      iii.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控股股东珠海润诚、实际控制人夏诚亮、朱迎晖夫妇及其子朱华夏增持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润诚、实际控制人夏诚亮、朱迎晖夫妇及其子朱华夏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i.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ii.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润诚、实际控制人夏诚亮、朱迎晖夫妇及其子朱华夏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润诚、实际控制人夏诚亮、朱迎晖夫妇及其子朱华夏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万元。


  (4)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润诚,实际控制人夏诚亮、朱迎晖夫妇及其子朱华夏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i.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个交易
        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
        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

        理);

      ii.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
        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30%,但不超过
100%。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
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6)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