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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沿浦: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8

上海沿浦: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128              证券简称:上海沿浦              公告编号:2023-011
转债代码:111008              转债简称:沿浦转债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结果送达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及涉案的金额: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3、本诉案件受理费 39,500 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4,500 元,
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4,700.86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因此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年审会计师确认的金额为准。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浦公司”或“上海沿浦”)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1)沪 0112 民初 49025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公司”)与被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立案受理(案号:

(2021)沪 0112 民初 49025 号)。该案详细见上海沿浦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诉讼中,沿浦公司就与元通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亦予受理。期间,因本案必须以(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

    2022 年 10 月 8 日,法院作出(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民事判决书(该一审判决结
果详情见上海沿浦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故本案(案号:(2021)沪 0112 民初 49025 号)恢复审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元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沿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案号:(2021)沪 0112 民初 49025 号)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诉讼基本情况

    (一)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元通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上海沿浦就(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案件恶意诉讼保全元通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导致的经济损失 960 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的事实及理由

    2021 年 11 月 2 日,沿浦公司与元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案件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沿浦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元通公
司银行基本账户资金 1,500 万元。2022 年 10 月 8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均不服
判决,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情况详情见2022 年11月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元通公司认为沿浦公司恶意诉讼的理由为:

    1.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相关条款,双方产生争议后应有 60 天的协商沟通期,然沿
浦公司在双方发生争议后未履行 60 天协商沟通期,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了(2021)沪 0112民初 43768 号案件诉讼,并在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中披露了双方间诉讼及财产保全信息;

    2.沿浦公司在(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案件中提前主张模具分摊费用 800 余万元,
但是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沿浦公司主张该费用最合理的期间应自 2023 年 4 月以后,而非 2021
年 11 月诉讼。

    元通公司主张经济损失 960 万元的理由为(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案件诉讼,根据
其公司内部的推演,因该案诉讼导致元通公司老客户订单流失,新客户业务流失,且该部分订单标的均达到数亿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沿浦公司认为其不存在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元通公司的本诉请求并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请求

    (一)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1.元通公司赔偿沿浦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20 万元;

    2.元通公司赔偿沿浦公司以 960 万元计,自 2021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4
日止因本案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 360,173.33 元(其中 2021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22
年1月19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按年利率3.7%
计算,2022 年 8 月 22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4 日止按年利率 3.65%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的事实及理由

    沿浦公司认为其不存在恶意诉讼,理由为:

    1.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基于事
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诉讼保全也为了判决之后顺利执行,沿浦公司据此提供了保全担保,故该财产保全并无过错;

    2.沿浦公司之所以提起(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案件诉讼,是因为根据双方采购
协议第 6.1 条款约定每年双方需商讨供货价格,协议 6.4 条款约定每年提交报价单作为依据,
元通公司对 2021 年报价单一直予以拖延不签收,并自 2021 年 5 月起一直未下达订单,以事
实行为表明双方之间终止了外协件采购协议,所以沿浦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向法院提起了
(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案件诉讼。

    三、本次诉讼审理情况

    (一)元通公司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外协件采购协议;

    2.(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告知书、民事
判决书;


    3.(2022)沪 0112 民初 36334 号案件传票及起诉状;

    4.自沿浦公司向法院提起(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案件诉讼后对元通公司产生的
负面影响内部统计材料。

    沿浦公司对证据 1、2、3 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 4 系元通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可。

    (二)沿浦公司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21 年 11 月 3 日沿浦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的巨潮网发布的沿浦公司(股票编码 605128)
起诉的(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案件的诉讼公告以及 2021 年 12 月 28 日(2021)沪 0112
民初 49025 号案件的诉讼公告;

    2.(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元通公司在该案中曾两次提起反诉,
法院口头告知不予受理;

    3.律师聘用合同、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律师费发票;

    4.银行开具的查封解冻查询单。

    元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质证,法院查明下列事实:

    2018 年 4 月 25 日,元通公司与沿浦公司签订外协件采购协议。2021 年 11 月 2 日,沿浦
公司与元通公司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号案件,元通公司遂提起反诉。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沿浦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法
院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出具(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
冻结被申请人元通公司的银行存款 15,116,526.64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
年 12 月 9 日,法院向沿浦公司送达财产保全告知书,告知 2021 年 11 月 19 日冻结元通公司
银行账款 11,999,526.64 元,保全期间自 2021 年 11 月 19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18 日止。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沿浦公司的本诉请求为:

    1.元通公司支付沿浦公司货款 6,419,992.37 元及模具摊销费用 8,696,534.27 元;

    2.元通公司支付沿浦公司以 15,116,526.64 元计,自 2021 年 10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按 LPR 计算的利息损失。

    元通公司的反诉请求为:提起反诉之日解除其与沿浦公司于 2018 年签订的外协件采购协
议及补充协议。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元通公司曾经提出两次反诉,法院均未受理。

    2022 年 10 月 8 日,法院作出(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民事判决书,该一审判决主
要内容为:

    1、确认沿浦公司与元通公司签订的外协件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予以
解除;

    2.元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沿浦公司货款 6,410,422.37 元;

    3.元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沿浦公司以货款 4,011,804.37 元计,自 2021
年 10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LPR 计算的利息损失;

    4.元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沿浦公司模具摊销费用 3,848,024 元;

    5.驳回沿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嗣后,双方均不服以上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现该案((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
尚在二审审理期间。

    2021 年 11 月 3 日,沿浦公司在巨潮网发布了(2021)沪 0112 民初 43768 号案件的诉讼
公告以及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布了(2021)沪 0112 民初 49025 号案件的诉讼公告。

    另,沿浦公司因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代理费 20 万元。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元通公司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2021 年 12 月 28 日,沿浦公司遂以反诉理由,诉至法院。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元通公司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作出(2021)沪 0112 民初
4902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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