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28 证券简称:上海沿浦 公告编号:2022-013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原《公司章程》条款及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如下表格所示: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删除 第十四条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
需要,公司可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调整经
营范围和方式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
机关变更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
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决议。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内转让给员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 10%的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供的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产 10%的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5000 万元人民币;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他担保情形。 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