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23 证券简称:派克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5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08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现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扩充,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经营范围:铸钢件、锻件的制造、加工、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后的经营范围:金属制品研发、生产、销售;金属压延加工;铸钢件、锻件的制造、加工、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以及《公司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并相应修订了相关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铸钢件、锻件的制造、加工、研发、技术 金属制品研发、生产、销售;金属压延加工;
咨询、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 铸钢件、锻件的制造、加工、研发、技术咨
修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询、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商品和技术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
动)。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3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种类股份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人所认购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5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股份提供以赠与、借款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贷款等形式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数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6 增加一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三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7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但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9 第二十六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