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5123 沪市 派克新材


首页 公告 派克新材: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派克新材: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8

派克新材: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123        证券简称:派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0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告了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因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原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尚未完成的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人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派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鑫航空”)、保荐人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8 号)核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1,599,999,960.16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
民币 17,060,706.0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82,939,254.14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验资报告》(苏公W[2022]B120 号)进行验资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分别重新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派鑫航空与中信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分别重新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公 司 存 放 于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无 锡 分 行 ( 账 号 :
84010078801200001986)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为加强银行账户统一集中管理,公司已办理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就该募集资金专户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原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该募集资金专户无需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  是否重
 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万  新签署
                                                              元)    协议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463778276617            70.18    是

    (注 1)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  10656101040029673      229.80    是

    支行(注 2)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528778275559        12,911.40    是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78030122000404536      59.28    是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840100788012000019      0.97    否

    分行(注 3)                      86

注: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使用完毕,于近日销户,该募集资金专户无需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均作为“乙方”)、保荐人中信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463778276617、1065610104002967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涛、艾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派鑫航空(作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均作为“乙方”)、保荐人中信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28778275559、7803012200040453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涛、艾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派鑫航空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