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5123 沪市 派克新材


首页 公告 605123:派克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605123:派克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1

605123:派克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123        证券简称:派克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8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8 号)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新材”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 16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170,892 股,发行价格 121.4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9,999,960.1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7,060,706.02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2,939,254.14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 W[2022]B120 号)进行验资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A 股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尚未开始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无锡派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鑫航空”)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本次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金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463778276617        300,000,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84010078801200001986    185,999,960.1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10656101040029673  899,999,992.5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528778275559        200,000,000.00

                            合计                            1,585,999,952.66

注: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统称乙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463778276617、84010078801200001986、10656101040029673,截至 2022 年 9 月28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 300,000,000.00 元、185,999,960.16 元、899,999,992.5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在福、孙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拾(10)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2)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及所属子公司派鑫航空(作为甲方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28778275559,截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在福、孙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拾(10)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2)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派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5、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 W[2022]B120 号《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