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整 公司系由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体变更设立,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 更设立,在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南区分局注册登记,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取 登记,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 执照号为: 91500113753062388G。
91500113753062388G。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提起诉讼。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外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作出决议;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得低 10%。
例不得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关证明材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决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资产 30%的;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