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3-057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数量: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数量1,000人。
3、业务规模
2022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33.27亿元;
2022年度经审计的审计业务收入:30.74亿元;
2022年度经审计的证券业务收入:13.89亿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家;
审计客户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
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亿元;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9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2年度末,大华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概况:大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1次。9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38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成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陈益龙,自2007年开始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18年开始在大华执业,从事证券业务审计的年限16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1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如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续聘事项,并正式签署相关续聘协议后,则陈益龙个人系首次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签字会计师:钟福明,自2020年开始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19年开始在大华执业,自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从事证券业务审计的年限11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2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胡超,2005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1年4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10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6家次。
2、上述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也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
理措施,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上述人员的独立性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综合考虑大华 2023 年度审计服务需投入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水平、工作时间及审计工作繁简程度,结合公司自身资产规模变化,预计 2023 年度审计费用不超过 50 万元,具体金额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大华在前述金额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三部委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联合印发的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证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并确保公平、公正开展续聘事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有关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及《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续聘评价工作,从大华的资质条件、质量管理水平、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多个维度对其进行客观评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具备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业务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允地开展以往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执业资质与能力,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大华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执业资质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大华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需求。大华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1、2022年度的财务与内控审计工作。公司聘任大华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四)股东大会程序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