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证券代码:605118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〇二一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鼎光电”、“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4.2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550 万股的 0.5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4.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5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7.19%;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0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2.8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6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07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于 2021年内授予,则在预留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于 2022 年内授予,则在预留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50%、5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类别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的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的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10%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的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的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的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的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的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若预留部分于2021年 2、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的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10%
内授予)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的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的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的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的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的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的净利
(若预留部分于2022年 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内授予) 1、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的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的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力鼎光电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力鼎光电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 12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13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