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1-031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8人调整为162人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覃一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7月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2021年7月17日,公司披露了《力鼎光电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8人调整为162人,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首次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均不作调整。公司独立董事也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初始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5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8人调整为162人,前述离职或自愿放弃的原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首次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均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万股) 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204.25 87.19% 0.50%
员(162人)
预留 30.00 12.81% 0.07%
合计 234.25 100.00% 0.58%
注: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也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调整及其他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调整激励对象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