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7 证券简称:德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3 号)批准,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数量为 35,997,120股,发行价格为 55.5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 1,999,999,987.2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8,249,002.89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1,750,984.3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全
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95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海盐德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元)
宁波德业科技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 57490306931000 年产25.5GW组串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宁波分行 8 1,000,000,000.00 式、储能式逆变器
生产线建设项目
宁波德业科技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 39011801292000 年产25.5GW组串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宁波 74066 992,452,697.44 式、储能式逆变器
大碶支行 生产线建设项目
宁波德业科技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 年产25.5GW组串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仑分行 405245709185 0 式、储能式逆变器
生产线建设项目
宁波德业科技股 广发银行股份有 95508899000018 年产25.5GW组串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宁波东城 61394 0 式、储能式逆变器
支行 生产线建设项目
海盐德业新能源 交通银行股份有 33200628201300 年产25.5GW组串
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宁波北仑 1016761 0 式、储能式逆变器
支行 生产线建设项目
海盐德业新能源 中国建设银行股 33150198414000 年产25.5GW组串
科技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宁波 000920 0 式、储能式逆变器
北仑大碶支行 生产线建设项目
海盐德业新能源 中国农业银行股 39304001040019 年产25.5GW组串
科技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宁波 516 0 式、储能式逆变器
大碶支行 生产线建设项目
合计 1,992,452,697.44 -
注 1: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系专户余额尚未支付会计师费用、股
份登记费、印花税等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和海盐德业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伟、杨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杭州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9 日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