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5117 公司简称:德业股份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目录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2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及相关事项...... 3
议案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
议案二: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
议案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9
议案四: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11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业股份”)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15 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向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股东发言由会议主持人指名后进行,每位股东应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
四、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股东提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不予回应。
五、本次大会表决,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填写表决票,完成后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两名见证律师参加计票、监票,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由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及相关事项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事项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4 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北仑区甬江南路 26 号研发大楼 7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出席对象:
公司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会议议程
(一) 会议开始,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二) 宣布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法;
(三) 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四) 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五)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六)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七) 统计投票结果;
(八) 宣布表决结果及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 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 签署会议文件;
(十一)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甬江南路 26 号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7 楼证券部办公室(邮编:315806)
联系人:刘书剑
联系电话:0574-86122097
议案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能够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经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拟定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总额约 125 万元,与 2022 年度费用保持一致。
本议案已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中
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
议案二: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现决定选举张和君先生、张栋斌先生、张栋业先生、谈最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已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中
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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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张和君先生简历
张和君,195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历任宁波北仑区霞浦陈华模具五金厂厂长,宁波镇海城关兴业塑料电器厂厂长,宁波德业塑胶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宁波德业金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宁波德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宁波德业日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维尔京亨丽有限公司董事,德业(香港)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宁波颍盛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宁波德高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德业日本株式会社董事长,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艾思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亨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德业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宁波德业日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和君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 24.00%股份,通过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艾思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亨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而间接持有公司 38.53%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62.53%股份。张和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二)张栋斌先生简历
张栋斌,1978 年生,加拿大国籍,本科学历。历任宁波德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佛山市顺德区和翔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宁波德业日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德业(香港)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维尔京亨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张栋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和君先生之子。张栋斌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三)张栋业先生简历
张栋业,1981 年生,加拿大国籍,本科学历。历任宁波德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总经理,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宁波德业日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德业(香港)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维尔京亨丽有限公司董事,德业日本株式会社董事,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宁波德业日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栋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和君先生之子。张栋业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四)谈最先生简历
谈最,197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历任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会计,宁波鸿顺大酒店财务总监,宁波德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主办会计、物管部长、财务部长、监事,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谈最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议案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现决定选举朱一鸿先生、诸成刚先生、沙亮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已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中
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朱一鸿先生简历
朱一鸿,197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5 年8 月参加工作,历任宁波大学助教、讲师、商学院院长助理,宁波市保税区锦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宁波大学副教授、商学院党委委员、协理副院长,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一鸿先生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朱一鸿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