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德业股份 证券代码:605117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四、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激励对象每份股票期权之行权将获得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一股公司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量为510.1250万份的股票期权,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3,893.3800万股的2.14%。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408.1000万份股票期权,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71%;预留102.025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20%,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3%。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219.02元/股。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该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80%:(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73.77元;(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88.66元。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12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其他员工。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八、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
九、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十、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股票期权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9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10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1
一、 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与股票来源...... 11
二、 激励计划涉及公司股票的数量...... 11
三、 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11
四、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 12
五、 禁售期...... 13
六、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七、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15
八、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6
九、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3
一、 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23
二、 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23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25
一、 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25
二、 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26
三、 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26
四、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27
五、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27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8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8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29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0
一、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30
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 30
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32
第十章 附则...... 33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德业股份、上市公 指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公司
德业电器 指 宁波德业日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德业变频 指 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指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划、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
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为止的
时间段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2021年,在储能市场高速发展及光伏装机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公司抓住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积极推进逆变器业务扩展,凭借适合市场的高质量产品,完善的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不断开拓的销售渠道与市场。逆变器业务已成为公司最重要的业绩增长点。在重点发展新能源产业的同时,公司也不断巩固传统产业,加大自有品牌推广,最终实现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的较好增长。除湿机业务在国内销售稳中有增,公司产品连续五年在京东、天猫线上平台实现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第一,口碑辐射和品牌影响力加深。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各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倡导公司与管理层及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