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2-020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洁能”)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 年 11 月 29 日召开 2021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解除了持续督导关系,并由广发证券承接原平安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保荐机构变更,公司、子公司无锡电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电基集成”)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27 号《关于核准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 2020 年 9 月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3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9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3,723,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8,987,969.8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
全部到账,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20)00118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分别与 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子公司电 基集成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西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存储 账户类别 账号 年末募集资金
银行名称 专户余额
本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非预算单位专 8110501013801572018/ 52,580,310.75
公司无锡城西支行 用存款账户 8110501032301875083
上海浦东发展银 非预算单位专 84010078801400001112/
本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用存款账户 84010076801000001207 73,163,047.62
无锡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 非预算单位专
本公司 限公司无锡滨湖 用存款账户 78030122000257045 0.00
支行
电基集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非预算单位专 8110501011501571899/8 25,626,755.96
公司无锡城西支行 用存款账户 110501031901875978
合计 151,370,114.33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甲方 1)、子公司电基集成(甲方 2)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乙方)、广发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范毅 、 朱孙源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的,甲方应当提前通知乙方、丙方并经乙方、丙方同意;募集资金支出后,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丙方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
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