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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草坪: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3-28

共创草坪: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修订)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
息及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或更新个
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任职时间、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下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 L-5 日
(L 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时应当注意:

  (1)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

  (2)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

  (3)保荐人应当将相关人员的现用名及身份证号码、曾用名及身份证号码(如有)一并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与相关人员的报送情况进行核对。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该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及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数量过半
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结果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务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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