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5098 股票简称:行动教育 编号:2024-000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1 新增 无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4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象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任何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产的 30%的担保;
万元以上;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提供的担保;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上;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所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 供的担保;
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 过的担保事项。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二以上通过。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过。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案。
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 例不得低于 10%。
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6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