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0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4 - 2024/6/5 2024/6/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 12,000,38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以及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在 2023 年半年度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30 元(含税,合计分派现金红利 185,611,183.20 元)的基础上,2023 年年度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以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相关数据测算,预计
分派现金红利 248,842,932.80 元),则 2023 年度累计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累计派发现金红利预计 434,454,116.00 元(含税),占 2023 年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3.27%。
在实施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应分配股份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2024 年 5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2、利润分配总额调整情况
自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下简称“期间”),公司应分配股份发生变动,具体如下:
1、公司可转债“九丰定 01”发生转股,期间新增转股股数为 57,988 股,公司总股
本由 632,893,012 股变更为 632,951,000 股。
2、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启动上市后的第四次股份回购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共回购股份 1,214,700 股;公司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由 10,785,680 股变更为12,000,380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上述变动,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后为 620,950,620 股。按照“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 248,380,248.00 元(含税)。
3、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参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仅分派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数量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20,950,620×0.4)÷632,951,000=0.3924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924)÷(1+0)=(前收盘价格-0.3924)(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4 - 2024/6/5 2024/6/5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以及股东杨影霞女士、Starr Financial (Barbados) I, Inc.
(史带金融[巴巴多斯]一期)、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含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 元(含税)。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1、承诺减持价格调整
公司股东张建国、蔡丽红、广东九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盈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蔡丽萍、蔡建斌、杨影霞、蒋广生(已去世,由相应取得其承诺所涉股份的财产继承人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慕长鸿、张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经前期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后,上述股东承诺的减持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23.40 元/股。
2、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后,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九丰定 01”及“九丰定02”将相应调整转股价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3、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含),回购
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41.60 元/股,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回购股份尚在进行中。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后,上述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41.21 元/股。
六、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3810 3095
特此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