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1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管理额度: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丰能源”)
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交易金额上限为100,000.00 万元,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交易金额上限为 50,000.00万元;授权期限为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投资种类: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本次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
本型产品,总体风险可控。公司将遵循审慎原则,及时跟踪现金管理进展情况,严格控制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概述
(一)现金管理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
(二)现金管理额度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含前述现金管理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交易金额上限为 100,000.00万元,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交易金额上限为 50,000.00 万元。
(三)资金来源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与资金投入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公司拟在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募集资 金相关情况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3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8,296.986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4.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868,268,267.62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677,362,996.19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全部到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440C000266 号)。公司已将募集资 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已投入的募集 实施主体
金额 资金金额
1 购建 1 艘 LNG 运输船 106,368.15 106,368.15 47,309.42 和谐船运有限公司
2 购建 1 艘 LPG 运输船 51,147.37 46,032.63 5,579.04 前进者船运有限公司
3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 55,000.00 55,000.00 55,000.00 九丰能源
行借款
4 未明确投向的募集资金 60,335.52 60,335.52 / /
总计 272,851.04 267,736.30 107,888.46 /
2、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 New Sources Investment
Limited 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827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00,000 张募集配套资金, 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照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0,158,679.25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全部到
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440C001052 号)。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用途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 自筹资金实际 实施主体
额/费用 资金金额 投入金额
1 川西名山 2×20 万吨液化天然 60,646.59 50,000.00 / 雅安森能清洁
气清洁能源基地项目(一期) 能源有限公司
2 支付现金对价 60,000.00 60,000.00 51,516.97 九丰能源
3 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本次交 10,000.00 10,000.00 / 九丰能源
易相关费用
合计 130,646.59 120,000.00 51,516.9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15,169,740.10 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四)投资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的部分,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负责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选择现金管理受托方及产品,明确金额、产品存续期间,并签署相关合同及协议等法律文书;具体事务由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现金管理额度期限
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授权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前次授权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自动终止。
二、审议程序
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交易金额上限为 100,000.00万元,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交易金额上限为 50,000.00 万元;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拟投资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并不排除市场波动、宏观金融政策变化等系统性风险。对此,公司仍将遵循审慎投资原则,并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资产规模大、信誉度高、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2、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拥有良好的专门人员配备,以及完善的账户及资金管理、决策与审核制度,将及时跟踪分析现金管理产品投向、产品净值变动情况等,如评估发现有不利因素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向经营层及时报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的实际使用及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现金管理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利息收益计入利润
表中的“投资收益”或“财务费用”科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董事会对于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相关内控制度健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