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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90 沪市 九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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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90:九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04-30

605090:九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工业新区振兴大道西侧)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国、蔡丽红,以及控股股东九丰控股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盈发投资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蔡丽萍、蔡建斌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股东史带金融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15%,同时不超过总股本的 5%,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下股东拓溪投资、京成东润、富盈投资、恒达投资、珠海浚协、衡通投资、惠真投资、崇业投资、汇天泽、香港价值谷、广发乾和、信德环保、信德今缘、珠海康远承诺:

  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影霞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蒋广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承诺人担任九丰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慕长鸿承诺:

  1、本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九丰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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