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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知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4-26

味知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
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项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管理及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
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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