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86 证券简称:龙高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4/12/23 - 2024/12/24 2024/12/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1、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5 日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9,2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428,8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4/12/23 - 2024/12/24 2024/12/2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龙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龙岩文旅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4 元/股(含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26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2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4 元/股(含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7-3213228
特此公告。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