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86 证券简称:龙高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根据前述审议通过的决议事项,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对子公司龙岩富岭陶
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年产 9 万吨配方瓷泥项目”资金账户予以销户,账户余额及销户时结算的利息一并转入子公司基本账户。
近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81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万股,发行价格为12.8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152万元,扣除各项发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963.5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188.47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361Z004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于2021年7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15,203.1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7月
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021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还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岩富岭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
甲方: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一条“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1100100100756064,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综合利用产品(瓷石、高硅石)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变更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1100100100756064,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6,152,142.44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选矿厂制浆分选、磁选及压滤脱水扩产能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协议作为三方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一
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为准。
除此以外,无其他变更。
2、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
议》
甲方: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一条“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700601040017640,截至2021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9万吨配方瓷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变更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700601040017640,截至2022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12,872,619.5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综合利用产品及配方泥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协议作为三方于2021年3月31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为准。
除此以外,无其他变更。
特此公告。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