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81 证券简称:太和水 公告编号:2024-022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制度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有 公司由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发起,由上海太和 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发起,由上海太和
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编 号 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00000000201804260032。 91310116566529966T。
2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
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即可。 即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 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个月时间限制。 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
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7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股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承担赔偿责任;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8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