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80 证券简称:浙江自然 公告编号:2022-014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订公司相关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
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
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章程的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新增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需。……
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
…… 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
……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关联担保除外)在 3000
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新增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