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2-01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2022 年 4 月 25 日,北京正和
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聚焦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聚焦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生态环保领域,秉 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生态环保领域,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先进技术带动 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先进技术带动核心产品的研发,创新发展 DBIFO(设 核心产品的研发,创新发展 DBIFO(设计-建设-智慧-投资-运营)的商业模 计-建设-智慧-投资-运营)的商业模式,以智慧生态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 式,以智慧生态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中国领先的生态科技运营 发展,成为中国领先的生态环境科技运商,助力中国新型城镇化高质量、高标 营商,助力中国新型城镇化高质量、高准的发展,为创建更加自然、和谐以及 标准的发展,为创建更加自然、和谐以可持续的人居环境提供生态环保服务, 及可持续的人居环境提供生态环保服为国家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做出 务,为国家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实现 出贡献,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实
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他情形的除外。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的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行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
括下列事项: 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列类型的事项: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司投资等);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借款、委托贷款等);
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 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易。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财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务资助、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