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66 证券简称:天正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 8 名激励对象辞职,公司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04,000 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404,000 404,000 2024 年 4 月 24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回购注销 8 名离职激励对象林新、赵朋朋、李万元、潘传佑、李传上、圣书生、谷晓凌、李珊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04,000 股。该事项已得到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媒体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
了通知债权人程序,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8 名激励对象林新、赵朋朋、
李万元、潘传佑、李传上、圣书生、谷晓凌、李珊珊已主动辞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以 3.77 元/股回购注销前述 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8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404,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5,379,0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375406),并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04,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783,000 -404,000 5,379,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01,000,000 0 401,000,000
股份合计 406,783,000 -404,000 406,379,0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等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待需公司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并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