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天正电气 证券代码:605066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电气”、“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100.00 万股的 1.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34.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8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3.6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65.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6.4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7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天正电气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17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含 2021 年 9 月 30 日)授予,则在预留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
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后授予,则在预留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
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50%、5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15%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4%;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32%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2%;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52%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
(若预留部分于2021年 增长率不低于 15%
9 月 30 日前授予,含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2021 年 9 月 30 日)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4%;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3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2%;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52%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4%;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
(若预留部分于2021年 增长率不低于 32%
9 月 30 日后授予)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2%;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52%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天正电气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天正电气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