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8 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6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序 修订前 修改后 备注
号
1 新增一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在 原 第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十 一 条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后 增 加
一条,后
续 条 款
序 号 顺
次增加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励;
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或者股权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必需。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决议。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外。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院提起诉讼。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6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出决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修改本章程; 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划;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用途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7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净资产 10%的担保;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