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6 证券简称:咸亨国际 公告编号:2024-047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 回购股份价格:以不超过人民币 15 元/股(含本数),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
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 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兴润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王来兴先生直接持有的股份在未来 3 个月、6 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在未来 3 个月、6 个月不存在减持
计划;
杭州咸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万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弘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德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
易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 GOLDMAN SACHS ASIA STRATEGIC PTE.
LTD.在未来 3 个月、6 个月内可能存在减持计划;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的股份在未来 3 个月、6 个月不存在
减持计划;
若上述人员未来在上述期间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存在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持有期满未能够将回购股份处置而需要注销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审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经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7/25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7/24
预计回购金额 5,000 万元~6,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公司自筹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15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333.33 万股~400 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81%~0.97%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6311652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等基础上,公司拟以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以此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在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 10 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新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
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作出调整的,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新规执行。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
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
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按照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5 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
(含),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测算,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如
下所示:
回购用于 拟 回 购 数 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的比例 (万元)
用于员工持股 333.33-400.00 0.81%-0.97% 5,000(含)-6,000 自公司股东大会
计划或股权激 (含) 审议通过本次回
励 购方案之日起不
超过 6 个月
如果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
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回购股份数量。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 元/股,该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
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150%。如果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自股
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含)。若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15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
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
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 (股)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7,658,000 1.86 10,991,333 2.67 11,658,000 2.83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403,717,520 98.1 400,384,187 97.33 399,717,520 97.17
4
股份总数 411,375,520 100 411,375,520 100 411,375,520 100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
情况为准。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25.39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15.82 亿元,流动资产 19.69 亿元。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 0.6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占
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2.36%,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3.79%,
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 3.05%,占比相对较小。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 6.33 亿元,资金实力较强。按照公司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以及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 0.6 亿元进
行测算,回购注销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增加 0.89 个百分点至 37.69%,依然保持在
合理区间。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认为:实施本次回购方案不会对公司
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
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前 6 个月内,无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亦不存在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情况。
经问询,杭州咸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万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弘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德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易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复其在公司本次股票回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