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4月25日,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
意对《公司章程》作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原因
鉴于2023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
度规则,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订具体内容
序号 修订前 拟修订后
1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2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纺织面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料研发、印染助剂的研发;纺织品染 营范围:纺织面料研发、印染助剂
整加工、印花;计算机软件开发、广 的研发;纺织品染整加工、印花;
告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纺织品除 计算机软件开发、广告设计制作;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货物进出口(纺织品除外)。(依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任何单
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 支付相同价额。
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
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
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
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
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
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
同价额。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5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持股计划;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行为,需经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对外担保行为: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方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 人提供的担保;
议通过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规定的其他担保。
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款第4项担保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财务资助行为: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